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系在校大学生。他们在1999年相遇。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他们在2000年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8月7日,他们在零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14日生下儿子冯某恩,现就读于冷水滩区梅湾小学三年级。

   2015年11月13日,黄某兰与被告冯某恩发生争吵,被告冯某恩给黄某兰写了一份保证书:本人冯某恩承诺不搞婚外情,全身心投入家庭、妻子、孩子,房屋归冯某恩所有,汽车过户给黄某兰。如果有婚外情,一夜情或者出轨,我会离家出走。有权要求冯某不要见儿子冯某恩。现金归黄某兰所有,计人民币二十万元整。冯某2015113。

  这次争吵后,原告黄某兰搬回娘家,与被告冯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冯某多次给原告黄某兰打电话,表示歉意,要求和解,并想带原告黄某兰回家。黄某兰拒绝了。2016年1月12日,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到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未果,原告黄某兰起诉至法院。

  后来他告诉被告,婚后他和别的女人有婚外情,一夜情等。导致双方关系破裂,没有结婚的必要。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

  判断结果

  不准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离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离婚纠纷。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是离婚的前提。

  本案原告黄某兰与被告冯某系在校大学生。经过六年的自由恋爱,他们登记结婚了。他们彼此很了解,有着坚实的婚姻基础。婚前婚后双方共同努力,生下儿子冯某恩,双方确立了真正的夫妻关系。原告黄某兰诉称,被告冯与其他女子发生婚外情、一夜情等。导致双方关系破裂。不需要结婚,因为原告黄某兰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黄某兰要求与被告冯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原被告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建立了真实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关系,他们之间就完全有和解的可能。

  观点

  夫妻感情破裂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在实际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并有子女,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允许离婚。

  即使一方出轨或发生一夜情,如果出轨或发生一夜情的一方真心悔过,努力挽回夫妻关系,法院一般认为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不允许离婚。而且一夜情这种行为往往很难证明,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也很难证明。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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