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有这样的认知,配偶一方去世后,房子、车子、存款等财产。将“自然”属于另一方配偶。其实这种认知也很正常:本来就是两个人共同积累的财产,所以一个人离开后,另一个人拥有一切,似乎是“理所当然”的。那么,这种认知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呢?事实可能不像我们有些人想的那么简单。要解释清楚这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基本结论。

  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财产完全属于活着的一方,与死去的一方无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仍然属于活着的一方;相反,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财产属于活着的一方,那么死者的遗产将由所有继承人继承,而不一定只有活着的一方。这里我们强调“客观证据”的概念。众所周知,诉讼关乎证据。如果你的主张没有客观证据支持,是很难实现的。

  按照《物权法》现行规定,像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证明的。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簿有冲突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为准。如果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证明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共同所有而不是个人所有。相比之下,银行存款不像房子等不动产一样进行登记,只能根据工资奖金等夫妻双方的收入状况和银行记录来计算。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后留下的财产分为三种情况:留下的全部财产是在世配偶的婚前财产;全部遗产是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剩下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活人一方的婚前所有财产,那么还是属于活人一方的。那么如果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全部被没收怎么办?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接下来我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两种情况。

  首先,我们说如果有客观证据证明房子、车子、存款等所有财产。都是死者的婚前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将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那么谁有权继承死者的遗产呢?目前我国继承法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模式。在这两种继承模式中,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更有效。死者有遗嘱的,按其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原则办理。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前提下,法律默认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规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继承。

  配偶一方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均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至于死者的兄弟姐妹,只有其父母、子女、配偶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在或全部放弃继承,才有资格继承死者遗产。如果死者去世时父母双方都健在,且夫妇有一个孩子,那么死者的遗产需要由死者的父亲、母亲、配偶和孩子继承。

  那么他们继承了多少股份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平分遗产”,但协商一致的,也允许“有人多分,有人少分”。也就是说,对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比例份额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在未达成约定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均分原则。配偶一方死亡后,其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可以按照平分原则,各继承死者遗产的四分之一。

  当然,这意味着所有财产都属于死者婚前财产,那么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怎么办?这种情况在法律分配上和我刚才介绍的差不多,只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双方都健在的情况下才不属于一方。我刚才说了,死者婚前财产由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均分,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不能直接作为死者遗产处理。

  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各占一半,所以配偶一方死亡后,未亡配偶会自动享有一半财产的所有权,只有剩下的50%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和我刚才说的基本相同。简单来说:死者婚前财产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生者拿走自己的一半后,由第一继承人平分。当然,这种方法适用于法定继承模式。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应当优先于遗嘱。

  死者可以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50%以个人名义指定由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甚至无血缘关系的外人继承或者直接用于公共捐赠。但死者的所有权只是处置了自己名下的50%份额。死者在遗嘱中处分配偶50%份额的,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活着的配偶应该拿走50%,然后把剩下的交给死者指定的继承人。

  我之前也写过类似这篇的文章,只不过那次写的是房地产。这次都是关于房子,车子,存款等。当时有读者在评论区留言:“好像不对。如果这个人的妻子先走,(夫妻不能同时走),财产需要给妻子的父母吗?”我想说的是,这位读者的观念其实还是传统的男权观念,因为在他的意识里,他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财产属于丈夫,而妻子只是建立在婚姻的继承基础上。

  我们必须明确,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夫妻双方在世时均分,谁依附谁并不重要。因此,无论是丈夫先于妻子死亡,还是妻子先于丈夫死亡,都采取同样的处理模式: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由生前一人拿一半,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那为什么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配偶都一样?

  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

  这主要是需要考虑到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再婚这种现象。如果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就自动继承所有财产,那么也就意味着一旦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过世一方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活着的一方再婚之后因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给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遗产怎么办?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夫妻俩没孩子又怎么办?难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财产全带走吗?

  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而这样又带来一个新问题:如果夫妻中过世一方的父母继承了遗产,那么当父母过世时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继承权。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本来是夫妻俩共同拥有的房产却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认识的七大姑八大姨争产权。可如果不这么规定又可能会导致一方再婚之后损害过世一方权益的现象。

  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只能从社会宏观层面上进行规定,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都考虑完全。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愿把父母列为继承人,因为这可能导致夫妻俩的财产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承;如果是没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为继承人,因为担心配偶再婚导致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损;如果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么估计巴不得所有财产都留给自己的亲生孩子......

  至于那位读者所提出的妻子先于丈夫去世这种情况,那么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共有的前提下是需要分一部分财产给女方的父母。要知道今时今日的妻子并非丈夫的附属物,如果说丈夫担心妻子改嫁会对自己的孩子和原生家庭的利益造成影响,那么当妻子在不久于人世时就不担心这样的问题吗?过去古人担心女人改嫁导致夫家的财产外移,然而今时今日的夫妻共同财产却未必是丈夫一个人挣来的。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通过把父母、配偶、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而得以确保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时死者的亲生孩子和原生家庭的权益能得到最起码的保护,然而客观上这也造成了财产可能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继承这样一种问题。所以在具体的财产继承问题上最好还是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从而确保当意外发生时能尽可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