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欺骗第三者的处罚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二)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共有的房屋,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共有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同等条件下,双方都要照顾女方。

  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损害完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物权上的共同关系处理,即基于夫妻关系平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本质上是亲属的身份契约。这种合同存在于夫妻之间相互关心、信任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一旦登记,夫妻关系的身份就确立了,同时夫妻未来的财产也就共有了。

  第二,主体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是夫妻,而不是第三人。但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受害方可能来自夫妻之外的第三人。重婚或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有与丈夫(或妻子)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俗称第三者)。作为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一方(不限于夫妻,也包括第三人)必须有过错,第三人重婚并与他同居,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还存在争议,因为他不知道自己重婚,也不知道他的同居人是配偶。但毫无疑问,重婚并与明知有配偶的人同居,无疑侵犯了夫妻关系,侵权行为成立。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者可以成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的理论分析来看,这是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事实上,在国外的立法案例中,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等。都确立了受害人婚姻家庭破裂由过错方与第三人共同负责,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和第三人。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过于原则,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离婚诉讼,因为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当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表象不符且持续时间较长时,权利人的债权将在法律上成为法律状态的事实,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该事实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 所以诉讼时效不能适用于离婚,即夫妻一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由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所以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重婚、通奸引起的离婚诉讼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比如我国台湾省民法规定,婚外情发生后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上被告知的人,不得要求离婚。瑞士、德国、日本等民法也有类似规定。立法理由是,如果长期不主张这些特殊行为,就应该认为受害方已经原谅

  出发地:华旅。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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