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别人在微信上问自己借钱

  只有聊天记录,没有欠条凭证。

  打官司该怎么办?

  在微信上借钱给别人

  但是转账记录找不到了。

  如何提交电子证据?

  在这些情况下不要惊慌。

  方法是有的。

  但是首先要提醒的是

  不要做以下两件事

   #案例1 #

   “他欠我钱,这是事实。我自己写欠条去告!”

  去年7月,侯某通过微信向杨某借款1.5万元。两人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和借款期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侯某不还,杨将侯某诉至长兴法院,要求侯某还钱。

  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钱的事实,杨某以侯某本人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终,杨因伪造证据、妨碍诉讼被处罚。

   #案例2 #

   “如果找不到转账记录,就跟法院说是现金交割!”

  今年4月,冯拿着一张10万元的借条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因业务需要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经多次催款未要,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立案时,冯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写明“现金支付10万元”,“王尚未归还借款本金”。案件受理后,法官询问冯的现金来源。冯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微信转账的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他怕诉讼会有问题,就干脆说是现金交割。

  在法官说明虚假陈述、虚增债务的法律后果后,冯交代,他通过微信转账实际只给王某转账6.6万元,王某已经返还了1.15万元。最终,冯因虚增债务、虚假陈述和破坏诚信诉讼原则而受到处罚。

  法官的陈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已经从最初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了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成为了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上述两案的原告本可以合理使用电子证据进行诉讼,却因为害怕证据不足,自作聪明地伪造证据,擅自作虚假陈述。虽然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在说“另一种方式”“另一种方式”,并没有捏造借钱的事实,但诉讼不是儿戏,法院没有虚荣的空间,也不能挑战司法权。

  使用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对方怎么通过换微信号证明他就是他?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微信作为证据的前提是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之前微信号是不能改的,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

  不过现在微信号可以换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开庭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否认借款事实,这就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无法与实际微信号对应。

  为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建议:

  在民间借贷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的方式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等能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资料。

  对于已经绑定了手机号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来验证该微信号是否是自己用的。手机号是实名登记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中输入手机号码,该微信用户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即使用户换了微信号,也会出现同样的搜索结果。全程可以录音。

  翻翻聊天记录,看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的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

  如果微信号被修改过,对方不认可,聊天记录内容无法锁定对方身份,那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函给第三方,也就是腾讯,或者律师可以g

  成为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一个

  如何保存和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1.妥善保管原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了或者存储空间不够,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一条聊天记录。

   2.视情况使用「腾讯e签通」功能。近日,微信正式推出了一款名为腾讯E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和签订租房合同。电子合同通过这个小程序签订,签订过程和结果将通过区块链科技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杜绝了篡改的可能,避免了证据的丢失,保证了证据的安全。

   2

  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一定要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换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三

  如何在法庭上向法官和对方出示证据原件?

  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显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核实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打开显示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这是为了确保演示身份和内容的真实性。

  这样导出的微信账单明细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考下图:

  最后,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用荧光笔标注涉案双方的转账明细,便于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上述微信转账的详细证据外,还需要提供完整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总回忆等证据,证明双方均有借款的事实,以便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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