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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不少读者朋友向女职工咨询孕期、产期、哺乳期“第三期”相关法律问题。郭律师总结了一些女性员工职场常见的劳动法律问题,以问答的形式与大家分享。由于篇幅的限制,分为两篇,这是第二篇。如果你想看第一篇,可以在我的主页上查看。希望你看完能有所收获。如果看完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留言,郭律师一看到就会解答。

   1.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还能领取生育工资吗?不是,生育津贴和生育工资其实是一笔钱,只是支付的主体不同。一个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个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女员工不能同时主张两份。当然,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一般采取“工资越高,工资越低”的原则。总之,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的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女职工休完产假还能休带薪年假吗?可以,因为产假和年假的法律依据不一样,两者并不冲突。女职工休产假后,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职工依法享有的,以及因工伤引起的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

   3.女职工处于“第三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怎么办?此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况消失。

   4.女职工是否绝对不可能在“第三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期不能辞退女性。实践中,有很多职场女性误以为只要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不会被企业强制辞退。我国法律确实对第三阶段女性给予特殊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阶段女职工有“特殊护身符”。这种保护是有边界的,女职工还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女员工主动离职后,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一段时间了。她能反悔吗?此时禁止反言无效,一般得不到法律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否则女职工自愿离职,发现自己怀孕,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毕竟女员工主动辞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6.再婚或者再婚后还能享受婚假吗?是的,再婚和再嫁的法律地位都和初婚一样,所以婚假天数和待遇都是一样的。

   7.女员工在宝宝1岁前享受母乳喂养时间吗?可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女职工法定哺乳时间

   8.女员工入职前可以做孕检吗?除非某个岗位是不适合孕妇从事的有毒有害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将孕检结果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比如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采取孕检的方式对女员工进行筛选。这种做法属于提高女性就业标准的情况,构成就业歧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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