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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收入:1 .从搬迁开始,5年内(含搬迁当年)任何一年完成搬迁;2.从搬迁开始,到搬迁时间满5年的那一年(含搬迁当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计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的50%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政策性搬迁清算中企业搬迁损失或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搬迁损失的两种税务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为负值的,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处理:1 .完成搬迁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扣除;2.搬迁完成后的年度分为3年,在税前平均扣除。

  实践中,企业应根据搬迁完成后当年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和收入金额,在税前一次性或分期扣除搬迁损失。

  比如,A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优惠。2014年是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也是搬迁完成之年。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清算损失750万元。假设2014-2019年会计利润200万元,免税收入190万元。除了搬迁损失,没有其他调整。目前,对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负计算和比较有两种方法: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扣除。

  见本文附表:a公司两种方案税负比较。

  以A公司为例,分析了如何确定2014年的亏损金额。在填写新的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A) (A100000)时,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即主表A10000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应税项目损失=(200-190)-750=-740(万元)小于0-550万元,根据申报本年度表中第2栏第6行A1000019行的“调节税后收益=-550(万元),是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金额。

   2015年应税项目收入10万元,免税项目收入190万元。主表A100000“调税后收入”=200(万元)大于0,减税收入190万元大于0。根据表A106000的填报要求,第2栏第6行“调节税后收入=本年表A10000第19-20-21行=200-190-0=10(万元),这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类比其他年度报告方法。

  通过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节省的税式支出=15+26.25=41.25(万元)。

  再如,B公司2014年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未计入当期损益金额900万元。2014年至2021年会计利润12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其他税收调整和税收优惠。

  见本文附表:b公司两种方案税负比较。

  通过计算,选择分期税前扣除=60-1可以节省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公告明确,政策性搬迁清算收入(损失)在A105110、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详细披露,纳税调整金额。这说明政策性搬迁收入是企业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澄清了过去单独纳税申报的争议。因此,企业要认真安排好政策性搬迁的清算时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益弥补。次年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C公司2009年发生亏损250万元,可收回期为2014年。2014年是政策搬迁清算年。清算后搬迁收入300万元,弥补亏损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250) 25%=1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主动清算,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清算收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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